今天在車上看到有關部落格貼歌的新聞,

一位高職生將流行歌放在部落格上,將近有400多首的歌曲,

結果被IFPI發現並遭提告,結果被判刑五個月,易科罰金15萬元,

這大概是第一起有關部落格侵權被判刑的事件吧,

隨著部落格及影音部落格的流行,許多人喜歡將影音檔案上傳供大家欣賞,

在WEB2.0的時代,分享當然是值得鼓勵,然而分享的東西是否合法更是重要的,

之前我看到有人將花樣少年少女每一集的影音檔放在自己的BLOG上供大家

觀看,我真為她捏一把冷汗,

最近有一則新聞是美國的音樂公司控告YOUTUBE網站有些內容是

違法的,因為有些網友將最新音樂MTV或電影直接上傳到YOUTUBE上,

而YOUTBUEE並沒有管制,

只能說,現在類似的事情其實都游走在法律邊緣,

如果不想要惹麻煩的還是不要放具有爭議的東西吧.

我想類似的案件一定還會上演,

就像P2P事件一樣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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