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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在車上看到有關部落格貼歌的新聞,
一位高職生將流行歌放在部落格上,將近有400多首的歌曲,
結果被IFPI發現並遭提告,結果被判刑五個月,易科罰金15萬元,
這大概是第一起有關部落格侵權被判刑的事件吧,
隨著部落格及影音部落格的流行,許多人喜歡將影音檔案上傳供大家欣賞,
在WEB2.0的時代,分享當然是值得鼓勵,然而分享的東西是否合法更是重要的,
之前我看到有人將花樣少年少女每一集的影音檔放在自己的BLOG上供大家
觀看,我真為她捏一把冷汗,
最近有一則新聞是美國的音樂公司控告YOUTUBE網站有些內容是
違法的,因為有些網友將最新音樂MTV或電影直接上傳到YOUTUBE上,
而YOUTBUEE並沒有管制,
只能說,現在類似的事情其實都游走在法律邊緣,
如果不想要惹麻煩的還是不要放具有爭議的東西吧.
我想類似的案件一定還會上演,
就像P2P事件一樣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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